关于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说明

[日期:2016-09-08]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字【2011】25号)及要求,新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参保满1年以上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

(二)男职工配偶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报销标准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产前、产后门诊检查费共计1000元;

(二)正常产支付3000元,难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三)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元;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即日自治区医保局要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产生生育医疗费用后(男职工配偶),6个月内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报销流程和提交材料见附件。

四、报销流程

准备齐全报销材料提交给党政办公室(B区826室)→办公室医保专管员查收材料→医保专管员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报销业务→医保专管员从自治区医保局领取支票→参保职工到党政办公室(B区826室)领取支票及医保支付清单及医疗本→参保职工将支票交给财务处并办理领款。

五、提交材料

(一)女参保职工呼和浩特市生育费

女参保职工携带本人医疗本和医疗卡(二代社保卡)在自治区医保局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出院后不予再报销。

(二)女参保职工异地生育费

1、诊断书(未经医院盖章无效);

2、出院结算单及费用详单;

3、孩子出生证复印件;

4、单位证明;

5、医疗本;

6、生育二胎的需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男参保职工配偶没工作、并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按男参保职工报销生育费,不能报销配偶产前产后检查费

1、诊断书(未经医院盖章无效);

2、出院结算单及费用详单;

3、孩子出生证复印件;

4、单位证明;

5、医疗本;

6、夫妻现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女方无工作证明;

7、女方户口所在地医保局或社保局开具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8、女方长期居住地医保局或社保局开具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9、生育二胎的需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女参保职工产前产后检查费

1、诊断书(未经医院盖章无效);

2、票据(药物不予报销);

3、孩子出生证复印件;

4、单位证明;

5、医疗本;

6、生育二胎的需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划生育费

1、诊断书(未经医院盖章无效);

2、票据(当天做治疗及手术的票据);

3、单位证明。

4、医疗本;

5、单位证明;

6、医疗本;

7、生育二胎的需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男参保职工配偶没工作、并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按男参保职工报销生育费,不能报销配偶产前产后检查费。

1、诊断书(未经医院盖章无效)

2、出院结算单及费用详单

3、孩子出生证复印件

4、单位证明

5、医疗本

6、夫妻现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女方无工作证明

7、女方户口所在地医保局或社保局开具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8、女方长期居住地医保局或社保局开具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9、生育二胎的需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人:于淼 联系电话:0471-7383511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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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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